|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巴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巴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995,266元; 二、被告新疆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巴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逾期给付工程款995,266元的违约金224,289.9元(计算至2019年12月16日); 三、被告新疆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巴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赔偿逾期支付工程款995,266元及违约金224,289.9元,合计1,219,555.9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2月17日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88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星凯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此费用因系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