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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赔偿原告内蒙古东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厨房修复费用38956元,造成经营损失费330289元; 鉴定费、评估费33650元,由被告***承担。 以上共款402895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