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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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空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简阳大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空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简阳大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销售佣金146,201.69元; 二、被告四川空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简阳大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146,201.69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佣金支付之日,若未按确定时间给付的,上述违约金计算至佣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简阳大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被告四川空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