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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无锡市南资九盈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洛阳坤骐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3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3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3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南资九盈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垫款本金9999322.05元的罚息(罚息按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订《开立信用证协议书》的约定自2016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4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785元,均由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23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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