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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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南昌杰森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华宇燃料有限公司 江西省和丰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市华宇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49.41188万元。 二、被告南昌市华宇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支付利息、罚息,按本金449.41188万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5年1月5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江西省和丰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58元,由被告南昌市华宇燃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西省和丰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