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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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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博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护垫、护具、自购药费共计749961.33元。

二、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博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6.00元,由原告***负担7264.40元,由被告重庆博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11.60元,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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