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3民初1292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高峰,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支公司,住***。 负责人:陈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景工,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魏勤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俞璐尔 书记员楼小玲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