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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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名城资产营运有限公司 温州市华中仪表有限公司 温州市凯天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巴以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温州安居房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凯天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巴以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温州市名城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签订的编号为温名资合2018年003号《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1月8日解除。 二、被告温州市凯天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巴以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温州安居房开发有限公司租金1338686元及违约金(截止2019年9月10日为750800元,之后以133868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温州市凯天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巴以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温州安居房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占用费752770.45元。 四、被告温州市凯天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巴以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温州安居房开发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3000元。 五、被告***对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温州安居房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74元,由原告温州安居房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352元,由被告温州市凯天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巴以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