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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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借款本金31546.38元和分期手续费1436.62元、利息7103.36元、违约金(滞纳金)582.18元,合计40668.54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编号33270120170047293的《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计408.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92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