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澎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 山东欧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通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烟台敦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终2893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5)福清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五、六项; 三、变更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5)福清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780万元及利息124.6万元(该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15日止;自2015年8月16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仍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7281994.52元及利息(以17281994.52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 四、变更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5)福清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对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借款本金17281994.52元及利息(以17281994.52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烟台敦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1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147220元,由***、***、***负担2364元,由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敦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共同负担142156元,由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敦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114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