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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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宿州市博文嘉和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州市博文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0万元并支付补偿金(自2016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保证金返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宿州市博文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款253237.69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73元,由原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8400元,由被告宿州市博文嘉和置业有限公司担201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