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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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义雄贸易有限公司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肇庆市义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883449.50元; 二、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肇庆市义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税金374654.39元; 三、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肇庆市义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19年9月26日的违约金646091.85元以及以1883449.5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27日起自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四、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肇庆市义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五、驳回肇庆市义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391.59元,减半收取计16695.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1695.80元(肇庆市义雄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28069.07元),由肇庆市义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386.54元,由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309.2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肇庆市义雄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的25682.5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