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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林东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790731.79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19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反诉被告)***。 二、被告(反诉原告)***、林东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7061.34元予原告(反诉被告)***。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林东凯的全部反诉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林东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6107.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1107.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47.17元,被告***、林东凯负担1826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1826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予原告。 反诉受理费8245.73元(被告***、林东凯已预交),由被告***、林东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