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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连云港沃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垫款项6587002.92元人民币及利息、违约金(其中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4636526.24元人民币、违约金为8851021.29元人民币,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违约金均以6587002.92元人民币为基数,分别按照月利率0.7%、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连云港沃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622132.46元人民币; 三、连云港沃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仓储物流费用2160080.23元人民币、银行费用86489.99元人民币、保险费用34913.77元人民币; 四.***、***对连云港沃利贸易有限公司于上述第一至三款所列债务以2亿元人民币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连云港沃利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law.wkinfo.com.cn?/?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xMDAwMTU0NTQ=&language=中文"\t"_blank?)》第二百五十三条(?http:?/??/?law.wkinfo.com.cn?/?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xMDAwMTU0NTQ=&language=中文"\l"No880_B3Z21T253"\t"_blank?)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197元人民币,由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47元人民币,由连云港沃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4450元人民币;财产保全费15000元人民币,由连云港沃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