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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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 铜川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铜川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燃油补贴款61574.28元、***燃油补贴款65254.07元、***燃油补贴款64508.18元、***燃油补贴款68844.57元、***燃油补贴款63402.56元、***燃油补贴款64184.11元、***燃油补贴款68569.10元、***油补贴款66990.39元、***燃油补贴款66425.05元、***燃油补贴款67164.99元、***燃油补贴款61598.47元、***燃油补贴款65856.44元、***燃油补贴款63293.65元;合计:847665.86元。 2、驳回各原告对被告铜川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3、驳回各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鉴定费30000元,由各原告共同承担;诉讼费43401元,由各原告共同负担12277元,被告铜川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1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