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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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朗达锂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力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6民初5835号 原告深圳市华力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玉梅。 委托代理人张锦添,广东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朗达锂电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福如。 原告深圳市华力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朗达锂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华力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华力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静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林嘉琦(兼)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