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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定市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同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保定市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82830486.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为: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以68661474.08元为基数、2017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82830486.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82830486.5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783元,由被告保定市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4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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