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农威饲料有限公司 德宏贵岚养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德宏贵岚养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00000元给佛山市农威饲料有限公司; 二、德宏贵岚养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8460元给佛山市农威饲料有限公司; 三、德宏贵岚养殖有限公司应从2019年5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给佛山市农威饲料有限公司,息随本清; 四、驳回佛山市农威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675.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6675.45元(佛山市农威饲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农威饲料有限公司负担20086.25元,德宏贵岚养殖有限公司负担6589.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农威饲料有限公司,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