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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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昭通市鸿泰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该借款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被告昭通市鸿泰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次诉讼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1517元; 三、被告***、被告昭通新合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93元,由被告昭通市鸿泰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昭通新合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本判决自上诉期届满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