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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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 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保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左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保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货款4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