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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左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何某2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金13072.04元。 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金101242.6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4元,由原告***负担161元,由被告***、何某2负担641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担9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