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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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 桂林市畅享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桂林市畅享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租金51900元; 2、被告桂林市畅享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的违约金为39760元。2019年5月7日之后的违约金计算为:以51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从2019年5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桂林市畅享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12元,原告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桂林市畅享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112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