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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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4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 二、被申请人谢孝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39366.61元,截止2017年10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4591.89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10月29日起,以借款本金39366.6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谢孝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 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1070元,公告费640元(已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垫付),均由谢孝君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再审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