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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小营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4248号

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小营支行,住***。

负责人:尤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

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小营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小营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故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小营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立忠

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倪晓铭

书记员苏丽媛

裁判日期 2020-03-06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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