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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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32318号民事判决; 二、董泽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李季修车费五万八千五百三十五元、差旅及拖车费三千六百一十一元、租金损失九万元、代为缴纳的违章罚款五千五百元、销分损失九千零九十元; 三、驳回李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11元,由李季负担800元(已交纳),由董泽贤负担40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811元,由李季负担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董泽贤负担4011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