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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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人民币97734.68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州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36704.92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3元,由***、***、***负担4746元,福州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