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借款本金471,001.8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截至2020年3月13日的利息14,588.31元、逾期利息717.91元以及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71,001.89元为基数,按照《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如被告***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可以与被告***协议,以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抵押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7元,减半收取计4,24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24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