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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双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XXX号-1室门面(32.868平方米)、北楼一小间(6.0885平方米)及仓库两间(窗朝南,30平方米),上海宝岛同健大药房有限公司配合腾退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XXX号-1室门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双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自2017年1月6日起至上述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1628号-1室(38.96平方米)按每天97.40元的标准计算、30平方米仓库按每年6000元标准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2,4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1.60元,由上海双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90.30元,***负担78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