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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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金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潜江市银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潜江市银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0万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罚息[其中借款本金550万元截至2018年8月15日尚欠利息、罚息共计368082元,自2018年8月16日起的利息、罚息以其实际逾期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2%×(1+30%)的标准计付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700万元截至2018年8月15日尚欠利息52500元,自2018年8月16日起的利息、罚息以其实际逾期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0%)的标准计付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潜江市银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55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潜江市银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湖北金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潜江市银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700万元借款本息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北金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潜江市银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24元,减半收取计49662元(原告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潜江市银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其中的22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湖北金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其中的27662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