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朝阳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朝阳路支行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为1543.65元;逾期借款利息自2019年2月12日起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结之日止;应付未付利息的复利自2019年2月12日起以1543.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至2020年4月10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