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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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北海砂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新平科烟草机械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解放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乡市北海砂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解放路支行贷款欠息804096.54元。 二、被告河南新平科烟草机械有限公司、***、***、***、***、***对诉求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解放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40元,保全费4570元,由被告新乡市北海砂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新平科烟草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