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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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金合装备制造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兰州金合装备制造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6,200.31元(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以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2020年3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4元,减半收取2,112元,由兰州金合装备制造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