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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98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6元,由原告***负担197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2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