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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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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淮安市诚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3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评估费3500元,合计77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被告***的缴费账号为:62×××03)。

裁判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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