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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8年9月11日解除; 二、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基本工资差额3200.78元; 三、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班工资人民币17364.25元; 四、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98000元; 五、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平台费差额人民币1606元、电信费差额人民币1045元、物料费差额人民币99元; 六、驳回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