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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祥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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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嘉兴市商铺腾退并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10248.41元/月的标准,自2019年1月4日起计算至商铺实际腾退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元,由原告***、***负担108元,被告***负担7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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