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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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占有物返还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嘉兴市商铺腾退并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10248.41元/月的标准,自2019年1月4日起计算至商铺实际腾退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元,由原告***、***负担108元,被告***负担7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