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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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嘉兴市港浦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