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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12087.76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4851.39元; 被告昌乐宏达物流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800元,折抵其已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昌乐宏达物流有限公司超支垫付款共计192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原告***承担72.50元,被告昌乐宏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62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