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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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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双方签订的《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鑫雅市场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二》;江苏邻里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好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好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张志鹏、陈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资产(含租赁后添加的针对鑫雅市场的装修、装潢、设备、设施,可移动的办公设备除外)交还给无锡鑫雅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二、江苏邻里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好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好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张志鹏、陈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鑫雅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金912815元及2019年11月1日以后的租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按年租金2543421元的标准计算,如超过2020年10月31日,则按《租金支付确认表》中约定的数额计算)。

三、江苏邻里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好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好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张志鹏、陈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鑫雅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以本金91281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四、江苏邻里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好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好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张志鹏、陈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无锡鑫雅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62300元。

五、驳回无锡鑫雅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常州市好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张志鹏、陈玉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02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5213元,由鑫雅公司负担43215元,六被告负担2199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2080元,由好邻里无锡公司、张志鹏、陈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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