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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峨眉山市红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500,000元及利息(以工程进度款款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自2019年7月2日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1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以年利率5.85%为限); 二、驳回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57元(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0,800元,由被告峨眉山市红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