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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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高密市惠德农产品有限公司 高密高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星合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密市惠德农产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高密高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高密市惠德农产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山东东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在抵押物即位于高密市房屋【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及位于高密市振府街北侧、利群路西的土地所有权【土地证号:】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高密市惠德农产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