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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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东盛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宏力供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宏力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恢复对原告(反诉被告)***所有的4套房屋供暖(房屋具体为位于法库县,共计4套)并按实际供暖期限收取4套房屋2019年至2020年度的取暖费; 二、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宏力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对原告(反诉被告)***所有的22套房屋(房屋具体为位于法库县履行停栓义务;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宏力供热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所有的25处房屋(除二层楼外)2014年-2019年拖欠的采暖费202,878.02元及滞纳金20,287.80元,共计223,165.82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宏力供热有限公司。反诉费4,646元,减半收取2,32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宏力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