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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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康平百丰农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给付原告康平百丰农资有限公司15,840元及利息(利息以15,8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6年12月31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