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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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巢天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东台市赐百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中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腾飞科技园发展(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台市赐百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新巢天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231838.95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新巢天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0元,鉴定费24767元(20000+4767),两项费用合计为33217元,由被告东台市赐百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000元,原告江苏新巢天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217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东台市赐百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向原告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