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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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白乐镇营业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白乐镇营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何海涛名下银行存款74444.16元(账号:13×××74)及相应利息给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计831元,由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白乐镇营业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4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