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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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华顺建材家居城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遵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1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1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1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对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责任范围内向唐山市丰润区华顺建材家居城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806元,减半收取3540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403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华顺建材家居城有限公司、河北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80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