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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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丰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元氏县丰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2017年10月8日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元氏县丰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购车款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整(?:18000.00)并自2018年9月16日起支付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利率按月2%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元氏县丰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保险费、罚款等共计人民币二万四千九百七十七元九角一分(?:24977.91)并自2019年10月31日起支付利息(以24977.91元为基数,利率按月2%计算)。 四、被告***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元氏县丰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5元,由原告元氏县丰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负担435元;保全费7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提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或在上述期间内提交相同数额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按未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