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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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华普超市有限公司 华普超市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普超市有限公司、被告华普超市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7978.68元及利息(以27978.68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及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华普超市有限公司、被告华普超市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