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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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302277.77元及利息(以302277.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该款全部返还之日止)给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受理费5871.45元,由***负担。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付的受理费5871.45元,本院予以退回。***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587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