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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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和旺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卫市瑞泰安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中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利息57.8万元,共计207.8万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26日),2019年6月26日之后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或被告***、***、中卫市和旺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瑞泰安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前主动履行义务之日; 二、被告中卫市和旺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瑞泰安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12元,由被告***、***、中卫市和旺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瑞泰安工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